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工作, 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包括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 记、账户设立、缴存、转移、封存、托管、结算等。 第三条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以下简称成都公积金中心) 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的 管理。成都公积金中心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业务经办网点应在授权范围内履行住房公积金管理职 责,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住房公积金缴存的管理。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的金融业务由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成都管委会) 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具体承办。 第五条 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国家机关; (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
成公积金委会〔 2007〕 3 号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 《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分中心、各受委托银行、各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 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行为, 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 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制定了《成 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二○○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 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国 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以下简称成都公积金中心) 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