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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04.18
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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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工作, 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包括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 记、账户设立、缴存、转移、封存、托管、结算等。 第三条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以下简称成都公积金中心) 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的 管理。成都公积金中心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业务经办网点应在授权范围内履行住房公积金管理职 责,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住房公积金缴存的管理。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的金融业务由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成都管委会) 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具体承办。 第五条 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国家机关; (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

西安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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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支持城镇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根据国 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已正常缴存住房 公积金的职工、 个体工商户、 自由职业者发放的, 定向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 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政策性住房贷款。 职工购买的自住住房包括普通商品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造住房(房改房、 二手房等。 第三条 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是本市行政区域内住 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机构。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由公积金中心委托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商 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办理。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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