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高层与普通高层的区别 一、超高层建筑的界定:《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GB 50352—2005 3.1.2: 建筑高度大于 1OOm 的民用建筑为超高层建筑 。 二、设计规范的详查及详讨: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GB 50352—2005 6.4.2:建筑高度超过 100m 的超高层民用建筑,应设置避难层 (间),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45-95(2005年版):6.1.13建 筑高度超过 100m的公共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间),并应符合下列 规定: 6.1.13.1避难层的设置,自高层建筑首层至第一个避难层或两 个避难层之间, 不宜超过 15层。6.1.13.2通向避难层的防烟楼梯应在 避难层分隔、同层错位或上下层断开, 但人员均必须经避难层方能上 下。6.1.13.3避难层的净面积应能满足设计避难人员避难的要求,并 宜按 5.00人/m2计算。 6.1.13.4
高层及超高层建筑总平面布局及平面布置 消防设计要求 1.消防车道外侧的转弯半径不应小于 15m 。 2.扑救作业场地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设置在高层建筑扑救面一侧,场地应平整无障碍物; (2)应能够承重载重型消防车辆通行和扑救作业; ( 3)建筑高度 50m 一下的扑救作业场地尺寸不应小于 15*8m,建筑高度 50m 以上的扑救作业场地尺寸不应小于 15*15m,并应保证消防车从消防车道顺畅进入消防扑救场 地; (4)场地的设置间隔距离不应超过 30m; (5)扑救场地距离建筑物外外檐的最小距离不宜小于 5m, 且不应大于 10m; (6)住宅小区消防车道宜结合人行通道设置,并采取防止 民用车辆进入消防车道的措施。 3.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首层, 并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当地下层数为 2 层及 2 层以上时, 可设置在负 1 层,并应符 合如下要求: (1)应采用耐火极限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