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城镇居民经济适用住房取消配售资格及退房程序 一、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的家庭,除不可抗力外,发生以下情况之 一的,视同放弃购房资格, 并由申请人及家庭共同申请人写出退房申 请,携带身份证、保障证、婚姻证明,在区住建部门填写《长治市退 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审批表》 报市住房保障管理服务中心, 经审 核后按程序办理, 并在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拒不写出 申请,未按审批程序办理的今后不得再次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1、参加选房但拒绝选定住房的; 2、已经选房但拒绝在规定时间内签订认购协议书的; 3、已签订认购协议书,但拒绝在规定时间内签订购房合同的; 4、已签订购房合同,但放弃购房; 5、其他放弃购房资格的情况。 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须退出已购经 济适用住房,由申请人及家庭共同申请人向市住房保障中心写出书面 申请,填写《长治市退出经济适用住房购资格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