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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暖与卫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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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采暖与卫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242—82 主编单位:沈阳市建筑工程局 批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批准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委员会备案 实行日期:1983年3月1日 关于批准颁发《采暖与卫生工程 施工及验收规范》的通知 (82)城科字第159号 由辽宁省建委主管、沈阳市建工局主编,会同北京、 上海、天津、广东、广西、黑龙江等省、 市、自治区有关 单位修编的国家标准《采暖与卫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已会审定稿,现批准 颁发,并报国家经委备案。从一九八 三年三月一日起实行,编号为GBJ242—82。规范 的管理和 解释工作, 由沈阳市建工局暖卫标准规范管理组负责, 希 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意见 函告他们,以供再次修订时参 考。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一九八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修订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78)建发施字第 514号和(79

变压器的施工验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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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压器的施工验收规范 一章 总则 第 1.0.1 条 本篇适用于电压为 330 千伏及以下、 频率为 50 赫芝的电力变压器、 互感器安装 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消弧线卷、 油浸式电抗器的安装应按本篇变压器章的有关规定; 特殊用 途的电力变压器、互感器的安装,尚应参照产品和专业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 1.0.2 条 电力变压器和互感器的安装应按已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 第 1.0.3 条 电力变压器、互感器的运输、保管,除应符合本篇要求外,产品有特殊要求时, 尚应符合产品的要求。 第 1.0.4 条 本篇所列设备在安装前的保管要求,系指保管期限在一年以内者。长期保管的 设备,则应遵守设备保管的专门规定。 第 1.0.5 条 凡所使用的设备及器材,均应符合国家或部颁的现行技术标准,并有合格证件。 设备应有铭牌。 第 1.0.6 条 所有设备和器材到达现场后,应及时作下列验收检查: 一、开箱检查清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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