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 漆 产 品 质 量 监 督 抽 查 实 施 细 则 一、产品名称: 醇酸清漆 各色醇酸调合漆 各色醇酸磁漆 硝基清漆 聚氨酯清漆(分装) 各色聚氨酯磁漆(双组分) 聚酯聚氨酯木器漆 S01-4聚氨酯清漆 二、抽样方法: 抽样方法依据: GB3186-82(89)《涂料产品取样》 GB10111-88《利用随机数骰子进行随机抽样的方法》 抽样地点:生产企业成品库或车间(经检验合格的) 样品封存:抽取样品经密封包装后,贴上加盖抽样单位公章以及双方签字 的封条。 样品送达:检验及备用样品由受检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负责送达所承检的 检验机构。 三、抽样数量: 按随机取样方法,对同一生产厂生产的相同包装的产品进行取样。 1、取样基数:最少不能低于 6个单元(或单位产品)。 2、抽样数量: 醇酸漆类: 0.8kg/桶以上包装,抽取 3 桶,0.8kg/桶以下抽取 5 桶。 硝基漆类: 0.8kg/桶
编号: 客户名称 地址 联系人 邮编 电话 传真 Email 网址 样品名称 商标 样品等级 规格型号 生产日期 生产批号 样品数量 抽样基数 抽样地点 抽样时间 抽样人 送样时间 受检单位 地址 生产单位 地址 检验依据: 检测费 样品加工费 报告交付费 (邮寄等) 费用总计 业务受理 合同评审 说明: 1、上述信息请客户代表认真核对,检验报告签发后客户信息将不能更改,其它各项信息的更改,客户必须以书面 方式提出申请。 2、客户要求在报告申诉期 (报告交付后 15天内 )满之前取回样品和资料的,必须提供对检验报告不提出申诉的书面确 认。对破坏性检验的产品,未送备份样品的本所不受理申诉。对现场检验的产品,客户应在申诉期结束前妥善保 管,否则本所不受理申诉。 3、客户在检验报告交付日期后满 30天仍未取回的样品,本所不负保管责任,保质期短的样品务必及时领回,超过 保质期不予保留。 客 户 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