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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04.19
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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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了统一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 提高城镇燃气室内工程的施 工 质量,确保安全供气,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城镇居民住宅、商业建筑、燃气锅炉房 (不 含锅炉本体)、实验室、使用城镇燃气的工业企业(不含燃气设备)等用户室内 燃 气管道和燃气设备的施工及验收。 本规范不适用于:燃气发电厂、燃气制气厂、燃气储配厂、燃气调压站、燃气 加气站、液化石油气储存、 灌瓶、气化、混气等厂站内的燃气管道的施工及验收。 1.0.3 承担城镇燃气室内工程及与燃气工程配套的报警系统、 防爆电匀系统、自 动 控制系统的施工单位必须具有国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或由其认可的资质和 证 书。从事施工的操作人员应经过培训, 并持证上岗;焊接人员应持有上岗资格证。 1.0.4 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应按已审定的设计文件实施; 当需要修改设计或材 料 代用时,应经原设

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及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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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前言 根据建设部建标 [1991]718 号文的要求, 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 认真总结实践经验, 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 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1总则; 2室内燃气管道安装; 3燃气计量表安装; 4燃气设备安装; 5室内燃气管道和用气 设备安装的检验; 6试验与验收等。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范主编单位: 北京市煤气热力工程设计院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北大街小酱坊胡同甲 40号;邮政编码:100032) 。 本规范参编单位:成都市煤气总公司、上海市燃气市北销售有限公司、沈阳市煤气总公司、昆明市煤气总公司、国际 铜业协会 (中国 )、北京市煤气工程公司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戚大明 罗 庆 许云翼 樊 荣顾 卫 刘素荣 白丽萍 顾保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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