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工程勘测综合取费标准 第一章总则 一、本标准适用于部属和网、省、自治区属电力勘测单位承担国内投资 建设项目的勘测取费。 是勘测单位和委托单位签订与履行工程勘测合同计取 勘测费的依据。 承担外资电力工程项目的勘测工作取费另行商定。 实行收费的勘测单位必须持有电力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勘察证书, 并按 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劳动人事部计设[1983]1022号文规定 实行技术经济责任制的单位。 二、本标准的制订,是以《工程勘察取费标准》和建设部建设[199 1]150号文、建设[1991]316号文为依据,按现行的国家、部 颁勘测技术规范、规程、规定及电力规划设计管理局有关规定,以及事业单 位会计制度的事业费支出水平为基础进行测算的,体现了低收费的原则。 本标准的工作内容包括工程地质与勘探、工程测量、工程水文气象与相 应的测试、试验工作。取费标准的费用组成由工资、 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 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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