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办法 交办发 [2007]436 号 2007-10-1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委),部属有关单位: 现将《交通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办法》、《交通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办法》和《交通档案 进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验收组织 第三章 验收申请 第四章 验收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根据国家档案局、国家计委《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 理登记办法》和交通部、国家档案局《交通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交通建设项目档案工 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交通部审批初步设计的交通建设项目的档案管理登记工作。 第三条 交通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交通部档案馆负责交 通
铁路超限超长超重集重货物承运人资质许可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令 第 16 号 《铁路超限超长超重集重货物承运人资质许可办法》已经 2005年 3月 29日铁道部第三次部 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5年 4月 1日起施行。 部 长 刘志军 二○○五年四月一日 铁路超限超长超重集重货物承运人资质许可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超限、超长、超重、集重货物运输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畅通,根据《铁 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承运人,是指办理超限、超长、超重、集重货物运输的铁路运输企业。 超限货物是指货物装车后,在平直线路上停留时,货物的高度和宽度有任何部位超过机车车 辆限界或特定区段装载限界者 ;或在平直线路上停留虽不超限,但行经半径为 300米的曲线线路时, 货物的计算宽度仍然超限者。 超长货物是指一车负重,突出车端装载,需要使用游车或跨装运输的货物。 超重货物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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