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 疆 维 吾 尔 自 治 区 建 设 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 关于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建设局、各地、州、市建设局(建委)、计委、办、厅、局、行、法院、检 察院,兵团建设局,新疆军区后勤部,武警新疆总队,中央驻疆各单位,自治区各施工单位、 咨询、设计单位: 为适应建筑市场定额计价的需要,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组织制订了《 2004年新疆维吾 尔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经审查,现批准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费用定额定额自 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1998年发布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安 装工程费用定额》停止使用。 二、本费用定额在全疆范围内统一执行,并与 2004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新疆 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补充预算定额乌鲁木齐地区单位估价汇总表》、《全国统一安装工程 预算定额乌鲁
系统调试费 采暖 按人工费的 15%计算,人工占 20% 通风空调 按人工费的 13%计算,人工占 25% 超高增加费 机械安装 超高增加费 _设备底座 (±15m以内 )( 机械设备工程 ) 人工25%计入人工费 ,机械25%计入机械费 电气 超高增加费 _操作高度增加费 (电气设备工程 ) 人工的 33%, 其中人工占 100% 炉窑砌筑 超高增加费 _施工高度超过标高 4m(炉窑砌筑工程 ) 人工30%计入人工费 ,机械30%计入机械费 工业管道 超高增加费 _安装高度超过 6层或20米(工业管道工程 ) 人工30%计入人工费 ,机械30%计入机械费 消防 超高增加费 _超高费 (标高8m以内 )( 消防工程 ) 人工10%计入人工费 给排水、采暖、燃气 超高增加费 _超高费 (±标高 3.6~8)( 给排水工程 ) 人工10%计入人工费 通风空调 超高增加费 _超高费 (±标高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