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5: 境内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重新注册申请材料要求 (一)境内医疗器械注册申请表; (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资格证明: 包括生产企业许可证、 营业执照副本, 并且所申请产品应当在生产企业许可证核定的生 产范围之内; (三)原医疗器械注册证书: 属于本办法第五章第三十三条情形的, 提交原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复印件。 属于本办法第 五章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情形的,应当提交原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原件; (四)医疗器械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注册检测报告: 需要进行临床试验的医疗器械, 应当提交临床试验开始前半年内由医疗器械检测机构出 具的检测报告。不需进行临床试验的医疗器械,应当提交注册受理前 1年内由医疗器械检测 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执行本办法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的规定的, 应当提供相应的说明 文件; (五)适用的产品标准及说明: 采用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作为产品的适用标准
关于医疗器械生产用洁净厂房建设的要求 《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施细则(试行)》已实施近两年, 2011 年将实施《无菌和植入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体系管理规范》 ,在日常监管过程中, 发现目前部分企业洁净产房建设不 够规范。为此,现提出洁净厂房的建设要求如下: 一、目前涉及的标准和工作文件 1、YY 0033-2000 无菌医疗器具生产管理规范; 2、YY/T 0567.1-2005 医疗产品的无菌加工 第 1 部分:通用要求; 3、YY/T 0567.2-2005 医疗产品的无菌加工 第 2 部分 过滤; 4、GB 50457-2008 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 5、《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施细则(试行)》中附录 A; 6、《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无菌医疗器械实施细则和检查评定标准(试 行)的通知》(国食药监械 [2009]835 号); 7、《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植入性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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