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消防设施施工及验收规范(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篇) 1 设备进场 一般规定 1 主要设备及配件进场应有设备清单、设备说明书、质量合格证、性能检验报告等随机文件。进口设 备尚应有商检合格的证明文件及中文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和安装、使用、维修等技术文件。 2 对进场设备及配件的检查验收应形成文字记录,确认符合本规范规定,方能在施工中应用。 防火卷帘 1 防火卷帘及与其配套的卷门机、 控制器等应是经国家法定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产品, 应有国家法定 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核发的型式认可证书和生产厂方的出厂合 格证、安装使用说明书等,其型号、规格及耐火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检验报告、型式认可证书及产品合格证等有关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2 在防火卷帘及卷门机、控制器的明显部位应设有耐久性铭牌,标明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及商标; 制造
检验类别: a) b) c)A 检验方法:目测。 4.4.14 电源线标志 技术要求:控制器主电源线应有明显标志。 检验类别: C 检验方法:目测。 4.4.15 助焊剂类型 技术要求:不得使用带腐蚀性的助焊剂。 检验类别: C 检验方法:目测,手感。 4.4.16 报警音响 技术要求:在额定工作电压下,距离音响器件中心 lm 处,音 M 向器件的声压级应在 65— 115dB。 检验类别: B 检验器具:声级计。 检验方法:用声级计测量报警音响声压级。 4.4.17 控制器基本功能 技术要求: a)报警功能: 能直接或间接地接收来自火灾探测器及手动报警按钮火灾报警信号,并发 出声、光报警信号。 b)二次报警:控制器第一次报警时,可手动消除声报警信号,此时如再次有火灾报警信 号时,应能重新启动。 c)故障报警: 当控制器与火灾探测器、 控制器与传输火灾报警信号作用的部件发生故障 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