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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40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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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 [2016]140 号 现将营改增试点期间有关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政策补充通知如下: 一、《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 2016〕36 号)第一条第(五)项 第 1 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 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 ,不属于利息或 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专家解读: 利息应属于固定的无风险收益,如果非保本, 则不属于利息收益,应属于投 资收益。 二、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销售 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 2016〕36 号)第一条第(五)项第 4 点所称的金 融商品转让。 专家解读: 金融商品的核心性质仍属于商品, 对其征收增值税

惠新西街12号楼外窗节能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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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程概况北京市惠新西街12号楼综合节能改造项目是由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的北京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试点工程,也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德技术合作示范工程。该楼建于1988年,位于朝阳区惠新西街,建筑面积约11000m2,为内浇外挂预制大板结构。改造前该楼保温效果差,室内温度低,部分墙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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