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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06.13
抗震强制性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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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2010 强条 1.0.2 抗震设防烈度为 6 度及以上地区的建筑,必须进行抗震设计。 1.0.4 抗震设防烈度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颁发的文件 (图件 )确定。 3.1.1 抗震设防的所有建筑应按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GB 50223 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及其抗震设防标准。 3.3.1 选择建筑场地时,应根据工程需要和地震活动情况、工程地质和地震地质的有 关资料, 对抗震有利、一般、不利和危险地段做出综合评价。对不利地段,应提出避开 要求;当无法避开时应采取有效的措施。对危险地段,严禁建造甲、乙类的建筑, 不应 建造丙类的建筑。 3.3.2 建筑场地为Ⅰ类时,对甲、乙类的建筑应允许仍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 采取抗震构造措施; 对丙类的建筑应允许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降低一度的要求采取抗 震构造措施,但抗震设防烈度为 6 度时仍应按本地区抗

各专业强制性条文分类汇总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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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条文分类说明 强制性条文共分为一、 二类两类: 直接影响安全的强制性条文为一类, 间接影响安全的强制性条文为二类。所谓直接影响安全的含义主要包括结 构专业设计及计算原则、建筑专业防火及安全防护、给排水专业消防设计 及卫生健康部分、空调专业侧重安全部分、电气专业相对硬性指标及不可 补救部分以及勘察专业所提供作为设计依据的数据的准确性等方面;间接 影响安全的含义为除以上部分以外的内容, 主要包括结构专业的构造措施、 建筑专业的舒适度部分、空调专业的节能部分、电气专业相对软性指标及 可补救部分以及勘察专业所提供报告必须要求的内容等。 此次强制性条文分类包括建筑、结构、给排水、空调、电气及勘察等 六个专业。 本强制性条文分类执行过程中,对发现有遗漏部分规范的强制性条文 原则上按一类执行;对打字错漏部分条文含义以规范文本为准。如发现需 要修改和补充之处, 请将意见寄送到佛山市南海区工程勘察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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