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工程咨询收费管理规定 福建省工程咨询收费管理规定 福建省物价委员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投融资体制改革的要求,促进我省工程咨询业的发展, 实现工程咨询服务社会化,规范工程咨询收费行为,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 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工程咨询收费单位, 必须是取得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等级证书、 或是取得工程勘 察设计单位资格等级证书、或是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格等级证书,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 位。 第三条 本规定是工程咨询单位与委托咨询方确定工程咨询服务费用的依据, 适用于我省境内各类工 程咨询业务。 第四条 工程咨询收费是经营性收费,其管理和审批权属省物委,本规定未包括的收费项目,应按照 管理权限报批。 第二章 收费规定 第五条 工程咨询收费应坚持自愿委托的原则, 体现其智力型服务的特点, 能够以其高新综合技术为 委
- 1 - 福建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构建“诚信 激励、失信惩戒 ”机制,进一步规范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秩序,根 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原建设部令第 149 号)、《福 建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 (闽政办〔 2013〕81 号)以及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指导意 见》(建标〔 2014〕142 号)等规章和政策文件规定,并结合本 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综合 评价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取得工商注册的工程造价咨询企 业以及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 1 年以上的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以下统称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信用 综合评价。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是指 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