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自 2011 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 ,其中第 6.1.2 条 (款 ) 等为强制性条文 ,必须严格执行。 [1]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的防雷设计。 目录 发布背景 编辑 本规范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于 2005 年 3 月 30 日以建标函 [2005]84 号“ 关于印发《 2005 年 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 第一批)》的通知 ”的要求,由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会同相关单位对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50057-95(2000 年版 )修订而成的。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内容为: 1 增加了术语一章; 2 变更防接触电压和防跨步电压的措施; 3 补充外部防雷装置采用不同金属物的要求; 4 修改防侧击的规定; 5 详细规定电气系统和电子系统选用电涌保护器的要求; 6 简化了雷击大
电气部分防雷设计规范 12.3.1 防直击雷的接闪器应采用装设在屋角、 屋脊、女儿墙或屋檐上的避雷带 (见附录 D.3), 并在屋面上装设不大于 10m× 10m 的网格。突出屋面的物体应沿其顶部四周装设避雷带, 在屋面接闪器保护范围之外的物体应装接闪器, 并和屋面防雷装置相连, 当利用金属物体和 金属屋面作接闪器时,应符合第 12.7.1.3 款的要求。 12.3.2 防直击雷装置的引下线应优先 利用建筑物钢筋混凝土中的钢筋, 但应符合第 12.8.6 条的要求。 12.3.3 防直击雷装置引下 线的数量和间距规定如下: 12.3.3.1 专设引下线时,其根数不应少于两根,间距不 应大于 18m。 12.3.3.2 当利用建筑物钢筋混凝土中的钢筋作为防雷装置的引下线时, 其根数不做具体规定, 间距不应大于 18m,但建筑外廓各个角上的柱筋应被利用。 12.3.4 为 防止止雷电波的侵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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