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高层建筑及其裙房: 1.0.3.1 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 1.0.3.2 建筑高度超过 24m的公共建筑。 1.0.4 本规范不适用于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过 24m的体育馆、会堂、剧院等公共建筑以 及高层建筑中的人民防空地下室。 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居住建筑为一类建筑,十至十八层的居住建筑为二类建筑。 3.0.4 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裙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高层建筑地下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4.2 防火间距 高层建筑之间及高层建筑与其它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 (m): 建筑类别 高层 建筑 群房 其它民用建筑 耐火等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高层建筑 13 9 9 11 14 群房 9 6 6 7 9 注:防火间距应按相临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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