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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06.13
小水电站股份转让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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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6 电站股权转让协议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卖方(下称甲方): 某某某, 年 月 日出生,汉族 住所地: 身份证号: 某某某, 年 月 日出生,汉族 住所地: 身份证号: 买方(下称乙方): 某某某, 年 月 日出生,汉族 住所地: 身份证号: 上列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就某某某电站的股权 资产转让(项目批复:某发计 [XXXX]固 XXX号、营业执照注册号: XXXXXXXXXXXX、组织机构代码:XXXXXX),经协商达成以下协议条款以 资共同遵守履行: 1.转让标的 1.1. 某某某电站基本情况: 1.1.1. 水电站座落在某某县某某乡常富村高桥社,属甲方某某某、 某某某二人所有。 1.1.2. 水电站始建设于 2003年 2 月 26日;土地证面积 2608.9 平方米,水电站现有固定资产:厂房

广东省城镇房地产转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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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城镇房地产转让条例 (1994年 1 月 18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1994 年 2 月 4 日发布 自 1994年 3月 1日起施行 1997 年 4月 3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 28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房地产转让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 保障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的合法 权益,根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转让,是指依法取得房地产权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通过买卖、交换、赠与将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法律行为。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房地产的转让。 第四条 房地产转让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房地产转让时,建筑物、 附着物的所有权应当与该建筑物、附着物所占用土地的使用权同时转让,不得分割。 第五条 房地产转让的风险责任, 产权转移前由出让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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