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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04.18
广东省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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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产品监督管理,保证消防产品质量,预防和 减少火灾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产品质量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对消防产品的监督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消防产品,是指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 防护、避难、逃生的产品。 第三条消防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 行业标准。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应 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技术鉴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生产、 销售、使用。 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 消防产品。 鼓励消防产品生产者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消防产品监督管理 工作的领导,将

北京市建筑工程起重机械监督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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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筑工程起重机械监督管理规定 作者:京建施 [2007]71 号 来源: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发布时间: 2009-11-18 10:29:0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工程起重机械的监督管理, 规范起重机械租赁、 使用、 安装、拆卸、检测和人员培训考核,保障起重机械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 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 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以下简称《规 定》 )。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起重机械的租赁、使用、安装、拆卸、检测 等活动,均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起重机械 (以下简称“起重机械” )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 设施工程施工现场使用的塔式起重机、流动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门式起 重机、高处作业吊篮等。 第三条 起重机械的租赁单位、 拆装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起重机械安全管理 制度和岗位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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