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 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 改革委、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重要批示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精 神,进一步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决定 适当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现将有关 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保障性住房转让手续费,减免保障性住房租赁 手续费。经批准设立的各房屋交易登记机构在办理房屋交易 手续时,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转让手续费应在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 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 [2002]121 号)规定收费标 准的基础上减半收取,即执行与经济适用住房相同的收费标 准;因继承、遗赠、婚姻关系共有发生的住房转让免收住房 转让手续费;依法进行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 住房租赁行为免收租赁手续费;住房抵押不得收取
附件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 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 (2007年版) 使用说明 一、《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 (以下简称《标准资格预审文 件》)用相同序号标示的章、节、条、款、项、目,供招标人和投标 人选择使用;《标准资格预审文件》以空格标示的由招标人填写的内 容,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具体化, 确实没有需 要填写的,在空格中用“ /”标示。 二、招标人按照《标准资格预审文件》第一章“资格预审公告” 的格式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后, 将实际发布的资格预审公告编入出售的 资格预审文件中, 作为资格预审邀请。 资格预审公告应同时注明发布 所在的所有媒介名称。 三、《标准资格预审文件》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分别规定合 格制和有限数量制两种资格审查方法, 供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 点和实际需要选择适用。如无特殊情况,鼓励招标人采用合格制。 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 前附表应按试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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