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信息 2008 年 第 35 期SCIENCE & TECHNOLOGY INFORMATION 一、法院调解的基本理论 法院调解 ,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 ,双方当事人就发 生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自愿进行协商 ,以达成协议 ,解决纠纷的 诉讼活动 。①我国学者在解释法院调解时 ,通常会讲到 ,“法院调解 ,又 称诉讼调解 ”;而在解释诉讼调解时 ,常会说 ,“诉讼调解 ,又称法院调 解”。但是如果稍加分析我们可以发现 ,法院调解与诉讼调解本身并不 是同等的概念 。诉讼调解是与诉讼外调解相对应的 ,它反映调解在程 序方面的特征 ,如果某一调解活动处于诉讼系属之中 ,归属于某一诉 讼程序 ,则可以认为它是诉讼调解 。而法院调解是与行政调解 、仲裁调 解和民间调解相对应的 ,它反映的是调解在主体方面的特征 ,如果某 一种活动即符合调解的特征 ,具备调解的要素 ,而同时又在法院的主
积分 都是垃圾 撒旦发生发大 水范德萨 发撒旦 试论法院调解制度 章滢 我国法院调解制度中的法院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组织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协商,达成 协议,经人民法院认可后,终结诉讼程序的诉讼活动。按此定义,可以看出法院调解的两方面含义:一是 指审判人员在审理过程中对当事人进行的法律讲解及对当事人的思想进行疏导工作 ; 二是指审判人员引导 双方当事人进行平等协商最终达成一致协议终结诉讼的活动。从上述含义中,我们可以对法院调解制度的 性质作如下理解:法院调解是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判决作出之前进行的一项活动 ;审判人员在调解过程中 居于主导地位,其在调解中的指挥、主持和监督,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一种具体体现 ; 调解协议必须 经过人民法院审查并确认才能发生法律效力。从这三点理解我们可以看到,法院调解实际上是法院的一种 职权行为——即在当事人自愿基础上的职权行为。 一、我国法院调解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