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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J17-88钢结构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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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标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钢 结 构 设 计 规 范 年 北 京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钢 结 构 设 计 规 范 主编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冶金工业部 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 年 月 日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钢结构 设计规范 的通知 建标字第 号 根据原国家建委 建发设字第 号文的要求 由冶金 工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 钢结构设计规范 已经有关部 门会审 现批准修订后的 钢结构设计规范 为国家 标准 自一九八九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原 钢结构设计规范 于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废止 本规范由冶金工业部管理 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冶金工业部 北京钢铁设计研究总院负责 出版发行由中国计划出版社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八八

木结构设计规范gbj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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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结构设计规范 GBJ5—88 第七章 设计对施工的质量要求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条 木结构的施工,除应遵守国家现行《木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外,尚应符合 本章规定的质量要求。 第条 制作承重结构的木材,应按设计要求的等级和树种采用。各等级木材的材质,应 符合本规范承重结构木材的材质标准(附录二)的规定。 第条 制作承重结构的木材,宜提前备料,使木材有一段干燥时间,制作时应检测其含 水率是否符合设计要求。现场检测木材含水率可采用电测法。但对截面较大的原木和方木, 应要求其表层 20mm 深处含水率的电测值不超过 18%。 第条 当需要对承重结构木材的强度进行检验时,应按本规范附录七的检验标准进行。 第条 用于承重结构的胶合木,其胶合工艺应符合本规范附录八的要求。 第条 承重木结构中使用的钢材,除应具有出厂质量合格证明和标牌外,还应按国家现 行《钢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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