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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成都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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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成公积金〔 2011〕45号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暨 2011 年度 缴存基数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350号)、 《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成公积金委〔 2007〕 2号) 和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二届第六次全体委员会议纪要 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明确成都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 2011 年度缴存基数,请相关单位遵照执行。 一、缴存比例 单位和职工个人须按照同比例缴存。财政拨款单位、国有 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缴存比例上限为 12%,下限为 6%;其它单 位缴存比例上限为 15%,下限为 6%。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文件 — 2 — 二、缴存基数 (一)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 的通知》(成府发〔 2010〕21 号)要求,彭州、邛崃、崇州、 金堂、大邑、蒲江、新津等

2012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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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 2012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住房公积金缴纳基数:以个人工资为缴纳基准,最低 1320元,最高 23202元。 住房公积金调整内容   (一)自 2012年 7月 1日起,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以下简称单位)应当调整并执行调 整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以下简称缴存基数),缴存基数为 2011年度职工个人月均工资 总额。   (二)缴存基数不得超过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 2011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均工资的 5倍, 即不超过 23202元(2011 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4640.33 元×5倍)。职工月均工资总额 (实行 年薪制的按月均分)未超过上述限额的,以实际月均工资总额作为缴存基数 ;超过上述限额的, 以该限额作为缴存基数。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得低于 1320元。2012年 7月 1日前缴存基数 低于 1320元的,自 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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