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 (住房补贴) 个人所得税扣 除政策标准的通知 深地税发〔 2011〕123号 2011-04-27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生效日期: 2011-04-01 各基层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 政策的通知》 (财税〔 2006〕10号,以下简称财税〔 2006〕10号文)、《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 (深府〔 2010〕176 号)、《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暂行规定(试行)》(深公积金〔 2010〕28号) 有关规定,以及《深圳市 2010 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有关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数据,自 2011 年 4月 1日(税款所属期)起,我市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个人所得税扣除政策标准调整如下: 一、税款所属期 2011 年 6月(含)前, 对个人尚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
第 1 页 共 1 页 员工住房补贴管理制度 文件编号 版本 /修改号 A/0 页数 共 3页 批准 审核 拟定 一、 目的 为吸引外地人才,并切实解决员工在住宿方面存在的问题,公司结合当前实际 状况,特设立住房补贴管理制度。 二、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外地户籍员工(非苏州本地户口且在本地没有自住房 的)。 三、补贴标准 按职位等级划分标准如下: 序号 级别 补贴标准( 元 /月) 1 高管 500 2 主管及以上 300 3 基层 200 四、补贴说明 1、享受公司住房补贴的员工, 一律不得再在公司财务部门报销住宿相关费用 (出 差住宿除外); 2、公司承诺住房补贴自员工入职后按整月计算(入职日期为当月 5 日前(含 5 日)且开始上班者,住房补贴自当月起计;入职日期为 5 日以后的,住房补贴自次 月起计); 3、住房补贴由管理部安排每月在工资中发放; 4、当月请假累计超过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