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锅炉房设计规范 GB 50041—2008 4.3.7 锅炉房出入口的设置,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l 出入口不应少子 2 个。但对独立锅炉房,当炉前走道总长度小于 2m,且总建筑面积 小于 200m2时,其出入口可设 1个; 2 非独立锅炉房,其人员出入口必须有 1 个直通室外; 3 锅炉房为多层布置时, 其各层的人员出入口不应少于 2个。楼层上的人员出入口, 应 有直接通向地面的安全楼梯。 4.3.8 锅炉房通向室外的门应向室外开启,锅炉房内的工作间或生活间直通锅炉间的 门应向锅炉间内开启。 5.1 燃煤设施 5.1.5 煤粉锅炉磨煤机型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燃用无烟煤,低挥发分贫煤、磨损性很强的煤或煤种,煤质难固定时,宜选用钢球磨 煤机; 2 燃用磨损性不强、水分较高、灰分较低及挥发分较高的褐煤时,宜选用风扇磨煤机; 3 煤质适宜时,宜选用中速磨煤机。 5.1.6 给煤机
锅炉房设计规范 第一节 锅炉给水设备 第 7.1.1 条 给水泵台数的选择,应能适应锅炉房全年热负荷变化的要求。 第 7.1.2 条 给水泵应设置备用。 当最大一台给水泵停止运行时, 其余的总流量, 应能满足所有运行锅炉在 额定蒸发量时所需给水量的 110%;当锅炉房设有减温装置或蓄热器时,给水泵的总流量尚应计入其用水 量。 第 7.1.3 条 当给水泵的特性允许并联运行时,可不用同一给水母管; 当给水泵的特性不能并联运行时, 应 采用不同的给水母管。 第 7.1.4 条 采用电动给水泵为常用给水设备时,宜采用汽动给水泵为事故备用泵,其流量应能满足所 有运行锅炉在额定蒸发量时所需给水量的 20%~40%。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不设置事故备用汽动给水泵: 一、有一级电力负荷的锅炉房; 二、停电后锅炉房停止运行,且给水泵停止给水不会造成锅炉缺水事故。 第 7.1.5 条 采用汽动给水泵为电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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