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梁验收规范 篇一: 11#楼过梁、构造柱等隐蔽验收记录表 篇二:《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 1.0.1 条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装饰工程的施工 及验收。 (注:有放射性、防腐蚀、防火等要求的装饰工程,应按 设计要求或有关规定执行) 第 1.0.2 条 装饰工程所用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选用,并 应符合现行材料标准的规定。对材料质量发生怀疑时,应抽 样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 1.0.3条 装饰工程所用的砂浆、石灰膏、玻璃、涂料等, 宜集中加工和配制。 第 1.0.4 条 装饰材料和饰件以及有饰面的构件,在运输、 保管和施工过程中,必须采取措施防止损坏和变质。 第 1.0.5 条 抹灰、涂料和刷浆工程的等级及适用范围,应 符合设计的要求。 第 1.0.6 条 装饰工程应在基体或基层的质量检验合格后, 方可施工。 第 1.0.
消防规范 一、建筑物的耐火等级: 1、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分为四级,一二类三四类。 2、节点缝隙或金属承重构件节点的外露部位,应做防火保护层。 3、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层数、长度和面积,一二级最大防火分区的长度 250 米。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2500平方米。 4、对于地下房间、无窗房间或有固定窗扇的地上房间,以及超过 20m且无自然 排烟的疏散走道或有直接自然通风、 但长度超过 40m的疏散内走道,应设机械排 烟设施。 5、关于排烟 1)建筑高度超过 32米,应设机械排烟设施。 2)内走廊超过 20米。并设有自然采光、自然通风设施。应设机械排烟设施。 3)面积超过 100平方米,应设机械排烟设施。 4)通风和空调系统应设置排烟系统应设机械排烟设施。 二、建筑的防火分区、防火间距及疏散出口: 6、建筑物内如设有上下层相连通的走马廊、自动扶梯等开口部位时,应按上、 下连通层作为一个防火分区。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