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公路条例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促进公路事业发展,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下简称公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公路(包括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的 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公路工作, 负责本条例的组织 实施;市、县(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 省公路管理机构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对国道、省道行使公路行政管 理职责。 市、县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所管辖的公路行使公路行 政管理职责。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的建 设和养护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国土、工商、公安、水利、环保等部 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做好公路的建设 和管理工作。 广东省公
-1- 陕西省公路条例 (2014 年 3 月 27 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 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 划 第三章 建 设 第四章 养 护 第五章 保 护 第六章 应急服务 第七章 收费公路的特别规定 第八章 农村公路的特别规定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建设和管理, 促进公路事业发展, 适应经济社 会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公路安全 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 营、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公路发展应当遵循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确保质量、安全畅 通、保护环境、规范经营、建设改造与养护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领导, 把公 路发展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