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交 通 部 文 件 交公路发 [2003]89 号 《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培育和规范公路养护工程市场,提高公路养护工 程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国道、省道和县 道的养护工程,其他公路的养护工程可参照执行。 改建工程从业单位的管理参照交通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 法》的规定执行。监控、通讯、收费设施维修的从业资质另行制 定。 第三条 公路养护工程市场管理应当遵循公开、 公平、公正、 有序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 凡进入公路养护工程市场的公路养护从业单位应 当取得本规定所确定的公路养护工程从业资质, 并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五条 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交通部主管全国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
重庆市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此规范性文件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 符合《重庆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办法》 的规 定,决定予以登记。 渝规审发 [2005]48 号 重庆市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落实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的职责,保障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人 员、设备以及车辆通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安全生产法》 、《道路交通安 全法》、交通部《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和《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 程》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 高速公路养护工程划分为维修保养、 专项工程和大修工程。 具体规定依照交通部 《公路养护 技术规范》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公路局依照本规定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履行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的行政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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