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90 号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已经 2011 年 1 月 19 日国务院第 141次常务会议通 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 0 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 维护公共利益, 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 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为公共利益的需要, 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 个人的房屋, 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 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 (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 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 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 互 相配合,保障房屋
上 海 市 征收集体土地财物补偿标准 二○○七年五月 《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财物补偿标准》 编制说明 一、为了更好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和上海城市经济 建设的发展,进一步完善征地财物补偿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 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款“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 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以《上海 市建筑和装饰工程预算定额( 2000)》、《工程苗木材料预算调整价格 (2005)》等相关规定为依据,对试行的《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财物补 偿标准(试行)》(沪房地资[ 2005]203号)进行修订,遵循市场经济 的规律,本着统一性、适应性、通用性、简明性的原则,编制《上海市 征收集体土地财物补偿标准》(以下简称《财物补偿标准》)。 二、《财物补偿标准》适用于因征地被拆除的农村非居住房屋及附 属设施、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农村桥梁、苗木及花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