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设工程使用预拌砂浆及干混砂浆后调整 相关计价定额的通知 [发文单位:造价总站 ] [文件号:桂造价〔 2008〕40 号 ] 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各有关单位: 根据自治区经济委员会等厅局《转发商务部公安部 建设部 交通部 质检总局 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 (桂经资源〔 2008〕203 号) 的精神, 为配合禁止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的工作, 推广使用预拌砂浆和干混砂浆, 合理确 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经综合测算,现将有关调整方法明确如下: 一、使用预拌砂浆和干混砂浆。 可按现行定额中相应现场搅拌砂浆子目进行套用和换算, 并 按以下办法对人工工日、材料、机械台班进行调整: (一)使用预拌砂浆 1、使用机械搅拌的子目,每 1m3 砂浆扣减定额人工 0.72 工日;使用人工搅拌的子目,每 1m3 砂浆扣减定额人工 0.89工日; 2、将定额子目中的现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建标造函 [2007]8 号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及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收费行为, 适 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 是指工程造价咨询单位面 向社会接受委托, 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 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 工 程概算、工程量清单、工程预的编制、工程结算审查、竣工决算的编制;工程实 施各阶段造价控制, 工程造价纠纷鉴证; 工程造价信息、 技术经济咨询以及与工 程造价业务有关的咨询服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等业务活动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凡依法设立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 ,具有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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