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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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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管理办法 日期: 2003-12-10 (1999 年 6月 24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 6 号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设施完好和交通畅通,根据国务院《城市道 路管理条例》和《广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临时占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及其绿化带,人行 天桥、人行地下通道、桥梁、立交桥底、公共广场及内街(统称道路)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市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各区市政管理部门依权限负责管理辖区内 的道路。 公安、规划、工商、环卫等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能,协同市政管理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单位和个人临时占用道路,必须经市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由市 政管理部门发给《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后,方可占用。 各区市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需要临时占用道路的,必须经市市政管理部门和

广州市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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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 82号 《关于修改〈广州市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 2012 年 5 月 14日市政府第 14 届 1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 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陈建华 二○一二年七月三十日 —2— 关于修改《广州市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 市政府第 14届 15次常务会议决定对《广州市道路货物运输市场 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原第十六条第一款第 (二 )项和原第十七条。 相关条文序号 相应修改。 二、原第十八条修改为: “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交通行 政主管部门可暂扣运输车辆和相关设备,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 定;无营业执照或超越证照核定经营范围经营货运交易的,由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相关规定依法处理。其 责任人须在 90日内前往指定的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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