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房产税实施办法 (1986 年 11月 19 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 根据 2011 年 10 月 20 日河北省 人民政府令〔 2011〕第 10号修订)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第十条的规定,制定 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第三条 凡在征收房产税的地区范围内,已构成固定建筑的房屋,均应 由其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人、承典人、代管人或者使用人(以下简称纳 税人)缴纳房产税。 第四条 个别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经设区的市、县(市)地方税务 机关批准,给予定期减税或者免税。需统一规定减税、免税的,由省财政 部门确定。 第五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房产原值的确定:( 1)依据纳税单位固定资产账页记载的金额确定; (2)未记入固定资产账户,但按有关的财务制度规定,房屋累计造价已达 到固定资产标准
河北省公路路产赔(补)偿标准 序 号 项目名称 单 位 单价(元) 备注高速、一 级 公 路 二级、三 级公路 四级和 等外公 路 一 路面 按修复面积 计算 1 水泥混凝土路面 M 2 310 300 2 沥青混凝土 M 2 200 120 3 沥青碎砾石路面 M 2 100 50 4 砂石路面 M 2 40 40 5 沥青砂带 M 100 6 水泥混凝土路缘石 块 190 50—150 7 油、酸、碱污损等 M 2 200 120 8 划伤路面深 0.5CM 以内 M 2 2 9 划伤路面大于 0.5CM M 5 4 10 粉、粒状物污损路 面 M 2 1 0.5 自行清除、 免于收费 二 路基 1 水泥混凝土路肩石 块 55 50 2 土路肩 M 2 18 15 15 3 土边沟、土边坡 M 2 8 8 8 4 干砌石护坡 M 100 100 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