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对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的影响 (原创、首发 )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 2016 年 4 月 18日印发了《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浙江省 建设工程计价规则调整的通知》(建建发〔 2016〕144 号)【本文以下简称 “144号文”】; 同日,省造价管理总站也印发了《关于发布营改增后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费率的通知》 (浙建站定 [2016]23 号) 及《关于营改增后浙江省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发布工作调整的 通知》(浙建站信 [2016]25 号)。 我们第一时间详细解读, 并分析与比较营改增前后的工程计价变化。 也欢迎大家对本文提出 意见与建议,请可加本人的微信( 1430133006),我们一起交流与探讨。谢谢! 一、营改增后的工程造价组成 工程造价由税前工程造价、增值税销项税额、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构成。 其中,税前工程造价 是由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利润
附件 建筑业营改增河北省建筑工程 计价依据调整办法 一、调整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 538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国务院令 第 540号); (三)《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 的通知》(建办标〔 2016〕4号); (四)《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 〔2016〕36号); (五)《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 (财税〔 2014〕57 号); (六)《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9〕9 号); (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 的通知》(财税字〔 1995〕52号)。 二、调整范围 2012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 、2012 年《全国统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河北省消耗量定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