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 [2016]140 号 现将营改增试点期间有关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政策补充通知如下: 一、《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 2016〕36 号)第一条第(五)项 第 1 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 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 ,不属于利息或 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专家解读: 利息应属于固定的无风险收益,如果非保本, 则不属于利息收益,应属于投 资收益。 二、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销售 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 2016〕36 号)第一条第(五)项第 4 点所称的金 融商品转让。 专家解读: 金融商品的核心性质仍属于商品, 对其征收增值税
关于发布二 O 一 O年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指导意见的通知 文件号:黑建造价[ 2010]12 号 颁布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日期: 2010-11-1 各市(行署)建设局(建委)、财政局,省直有关委、办、厅(局),各建设、施工、设计单位, 有关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中直驻省单位,哈尔滨铁路局,省军区、驻军: 为了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 合理确定工程造价, 更好地贯彻执行 2010 年黑龙江省建设工 程计价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08 )以及国家和省有关工程造价 管理规定,现对 2010 年我省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作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按原定额及相关规定进行招标或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建设工程项目不再按 2010 年计价依 据调整(合同有约定的除外)。 二、人工费价差: 合同中对人工费价差有约定的, 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合同中没有约定的, 承发包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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