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通
更新时间:2026.04.18
不该丢弃的“护身符”——《合同法》286条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应用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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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的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将该工程协议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并优先受偿。"2002年6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给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一个批复,对286条作出了解释(以下简称批复)。此批复一出,建筑界欢声雷动,从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被形象地定义为建筑企业的"护身符"。然而近年来,由于建筑企业的弱势地位没有得到根本改变,加之建设工程项目经理承包制以及建筑企业管理松散

招标人可以确定第二名为中标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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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可以确定第二名为中标人吗?——案例某事业单位委托招标代理机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办公家具。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依据招标文件规定,对四家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及家具样品进行了评审。经综合打分后,依据综合得分情况确定排名顺序,推荐了两位中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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