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以下简称非税收入),规范收入征 缴和支出行为, 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 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 根据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 [2004]53 号)、省政府办 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管理意见的通 知》(陕政办发 [2004]81 号)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 依法利用政府权力、 政府信誉、国家资 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 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 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包括下列各项: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政府性基金(附加); (三)罚款和罚没收入; (四)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经营收益; (
武汉市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为,保证采购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 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和武汉市人民政府《武汉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采购中的公开招标采购、邀请招标采购适用本办法。 国际性招标和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的政府采购, 有特殊规定或国际惯例的, 从其规定或惯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招标人是经认定的具有政府采购招标中介业务资格的社会招标中 介机构或具有招标资格的采购机构 ;投标人是指参加投标的供应商 ;中标人是指按本办法规 定的程序从投标人中选定的中标供应商 ;招标委托人是指委托招标人代理招标的采购机构或 采购人。 招标委托人应与招标人签订招标委托书。招标委托书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项目名称 ; (2) 标的品目表 ; (3) 标的的技术参数和主要要求 ; (4) 其它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