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合同是施工企业为建造一项资产或者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数项资产而订立的合同。这里的\"资产\"是指房屋、道路、桥梁、水坝等建筑物以及船舶、飞机、大型机械设备等。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的规定,建造合同收入确认与工程价款结算要分开进行账务处理:对工程
税收政策规 定的合作开 发种类 出地方 (土地使 用证) 出资方 项目公司 项目运营主体 (用地规划、预 售等各类证件上 所署公司名称) 合作分配内容 营业税 企业所得税( 2006年31号文) 企业所得税( 2009年31号文) 土地增值税 (财税字 [1995]48 号 、[2006]21 号) 国 税 发 [1995]156 号 : 方 式 一 (1) 甲方 乙方 ― - 各自分配一定面积房 屋 分配房屋环节甲乙 双方均需征税; 甲乙双方对分得房 屋再对外出售时仍 需征税; 开发方(出地方):首次分配开发产品时, 将分配给合作方房屋的计税成本与其投资额 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应税所得;如未结算计 税成本,则将投资方的投资额视同销售收入 。 合作方(出地方):取得开发产品时,分解 为转让土地使用权与购入开发产品两项经济 业务,以开发产品的市场公允价值计算土地 转让所得; 对方在首次分出开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