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页 审理经济适用房借名买卖合同的法律依据 -法律 审理经济适用房借名买卖合同的法律依据 全国各地实施的解决低收入群体住房保障政策实行 10 多年以来,已 经惠及了一大批人民群众。 随着国家房地产政策的不断调控, 各地房价基本上仍 然呈现逐年渐涨的趋势, 而商品房价格和经济适用房价格的很大差价, 也催生了 大量的经济适用房借名买卖纠纷的产生。 法院在处理此类纠纷时, 往往面临两难 的选择,首先,在法律适用与地方政策如何对接层面的两难的情形是: 由于地方 政府制定的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及登记办法等相关规定不属于法律、 法规的强制 性规定,法院对该类案件如果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因未满 政策规定的上市交易年限规定, 房屋登记部门将无法办理过户交易手续, 案件难 以执行,而按照地方政府规定的经济适用房管理及上市登记的相关办法判决, 又 有悖于《合同法》和诚信原则的两难境地
资质: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规定,开发在 20 万平方米以上建筑面积的 开发商应具备一级资质。另外,根据规定,要具备一级资质,须达到以下标准: 1.注册资 本不低于 5000 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 5年以上; 3.近 3 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 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 新规定:参加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招投标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具有 三级 以上资质、相 应的资本金、良好的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下发 《关于经济适用住房预出 (售 )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的实施 办法 (试行 )》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经济适用住房预售许可证或者新建经济适用住房房 地产权证 (以下简称 “大产证 ”)的,需由区 (县 )住房保障中心通过住房保障网,公布每套房源 的销售价格,以及 5 年后上市转让总价款的分配比例等信息。 开发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