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通
更新时间:2026.04.12
京造定【20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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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建设工程造价中税金标准的通知(京造定【 2012】2号) 各有关单位: 2001 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 2004 年《北京市建设工程概算费用定额》中的 3.4%税金标准,是按照现行文件的有关规 定,以营业税为基础,分别计算了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 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政发【 2011】72 号)文件规定,从 2012年 1月 1日起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为营业税的 2%,因 此,需对原税金标准中的教育费附加进行调整,依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的细则》中规定 的标准,将原一个档次的税金标准分开设置为三个档次(详见附表)。现就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 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的工程,按照以下的规定执行。 (一) 2012年 1月

六造08年6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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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程结算中材料价格变动及有关问题处理方法的通知 六造 [2008]06 号 各建设、施工单位,各有关单位: 2007年以来,受国际能源市场价格的影响,国内钢材等主要建筑材 料市场价格持续上涨,其涨幅远远超出了发、承包双方能够预测的范围, 施工企业承担涨价风险,承受巨大压力,无法按原先确定的工程造价完 成施工任务,严重影响了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为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 秩序,保证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实施进度,指导甲乙双方合理确定工程造 价,根据安徽省建设市场材料价格信息管理办法和安徽省建设工程工程 量清单计价规范及有关规定,现对工程结算中材料价格变动及有关问题 处理方法通知如下: 一、工程量 1、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的工程量在办理结算时应按实调整。 ①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数量有误。 ②设计变更或发包人指令性变更引起工程项目或数量的增减。 2、工程量变更后,相应模板、脚手架技术措施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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