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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04.18
各个地区建筑抗震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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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 500011-2001) 附录 A 我国主要城镇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和设计地震分组 本附录仅提供我国抗震设防区各县级及县级以上城镇的中心地区建筑工程 抗震设计时所采用的抗震设防烈度、 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和所属的设计地震分 组。 注:本附录一般把“设计地震第一、二、三组”简称为“第一组、第二组、第三 组”。 A.0.1 首都和直辖市 1 抗震设防烈度为 8 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 0.20g : 北京(除昌平门头沟外的 11 个市辖区),平谷,大兴,延庆,宁河,汉沽。 2 抗震设防烈度为 7 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 0.15g : 密云,怀柔,昌平,门头沟,天津(除汉沽、大港外的 12 个市辖区),蓟县, 宝坻,静海。 3 抗震设防烈度为 7 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 0.10g : 大港,上海(除金山外的 15 个市辖

泵站等级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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泵站等级划分 2.0.1 泵站的规模, 应根据流域或地区规划所规定的任务, 以近期目标为主, 并考虑远景发展要求,综合分析确定。 2.0.2 灌溉、排水泵站应根据装机流量与装机功率分等, 其等别应按表 2.0.2 确定 。 表 2.0.2 灌溉、排水泵站分等指标 泵站等别 泵站规模 分 等 指 标 装机流量 (m3/s) 装机功率 (10 4kW) Ⅰ 大(1) 型 ≥200 ≥3 Ⅱ 小(2) 型 200~ 50 3~ 1 Ⅲ 中型 50~10 1~0.1 Ⅳ 小(1) 型 10~ 2 0.1~0.01 Ⅴ 小(2) 型 <2 <0.01 注: (1) 装机流量、装机功率系指单站指标,且包括备用机组在内; (2) 由多级或多座泵站联合组成的泵站工程的等别,可按其整个系统 的分等指标确定; (3) 当泵站按分等指标分离两个不同等别时, 应以其中的高等别为准。 2.0.3 对工业、城镇供水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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