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2: 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试点工作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试点工作的管理,依据《建 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试点工作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以下简称“标识”)的 申请、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企业可按本细则的规定自愿申请标识。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的标识仅是对企业某品种的标准规格门窗产品的 节能性能指标的一种客观表示,包括证书和标签。 第五条 建设部负责标识试点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批准标识试点工作 的相关管理文件。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标识试点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与监督: (一)起草标识试点工作的有关管理文件; (二)组建和管理“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标 识专家委员会”); (三)审核并确定“建筑节能性能标识实验
中 国 住 宅 设 施1 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建筑门窗产品的节能性能,规范市场秩 序,促进建筑节能技术进步,提高建筑物的能源利用效率,推 进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试点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试点工作的 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以下简称 “标识”)是指表示标准规格门窗的传热系数、遮阳系数、空气 渗透率、可见光透射比等节能性能指标的一种信息性标识。 第四条 标识的申请遵循自愿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实施标识试点工 作,接受建设部的监督。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 区域的标识试点工作的监督。 第六条 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专家委员会负责承担标识 试点中技术性的评审、指导、咨询等工作。 第七条 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实验室(以下简称“标识实验 室”)负责企业生产条件现场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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