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为了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 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 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 度。 1. 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2.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 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 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 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3.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 制度和操作规程; (2)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 全
专业办理北京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 10年代办经验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第一条 为了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对矿山企业、 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 烟花爆竹、 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 企业和危险化学品、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前款规定 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 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 督。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颁发和管理。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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