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相关规范 一、《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GB352-2005 (一)室内净高 ( 1)室内净高应按楼地面完成面至吊顶或楼板或梁底面之间的垂直高度计算;楼盖或屋盖的下悬构件或 管道底面影响有效使用空间者,应按楼地面完成面至下悬构件下缘或管道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计算。 ( 2)建筑物各种用房的室内净高应符合专项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地下室、局部夹层、走到等有人员正 常活动的最低处的净高不应小于 2m。 (二)楼梯 (1)梯段改变方向时,扶手转向端处平台的最小宽度不应小于梯段宽度。并不得小于 1.2m,当有搬运大 型物件需要时应在适量加宽。 (2)每个梯段的他不不应超过 18 级,亦不应小于 3 级。 (3)楼梯平台上部及下部过道处的净高不应小于 2m。梯段净高不宜小于 2.20m。 (4)室内楼梯扶手高度自他不前缘线量起不宜小于 0.90m。靠楼梯井一侧水平扶手超过 0.5m 时,其高度 不
设计规范 1 建筑地面形式 1.1 平坡式≤5% 1.2 台阶式≥8% 1.3 混合式 2 建设用地适宜规划坡度 2.1 住宅用地 0。2%-25% 2.2 道路用地 0。2%-8% 2.3 公共设施用地 最小坡度 0.2% 最大坡度 20% 2.4 (基地地面坡度不应小于 0.3%;地面坡度大于 8%时应分成台 地 ) 3 消防通道宽度 (高层建筑防火规范 ) 3.1 4M 4M 距建筑物 >5M 4 建筑物层数的限制 4.1 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 4.1.1 不准设于 4层 4.1.2 大于等于 4班需独立设置 4.1.3 小于 3班可设于其他建筑物内,但一定要有独立的出口 4.1.4 不准设置于地下室半地下室 4.2 高层的人流集中的用房 ----大会仪,多功能厅,舞厅等 4.2.1 宜设置在 123层 4.2.2 设在其他楼层需满足 4.2.2.1 《=400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