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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07.26
精编民用建筑设计通则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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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 1.0.1 条 目的 为保证建筑符合适用、 安全、 卫生等基本要求, 特制定本通则作为各类民用建筑设计必须遵 守的共同规则。 第 1.0.2 条 适用范围 本

(建筑工程管理]建筑设计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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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管理)建筑设计 通则 第四章建筑物设计 第壹节室内净高 第 4.1.1 条室内净高 壹、室内净高应按地面至吊顶或楼板底面之间的垂直高度计算;楼板或屋盖的下悬构件 影响有效使用空间者,应按地面至结构下缘之间的垂直高度计算。 二、建筑物各种用房的室内净高应按单项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地下室、贮藏室、 局部夹层、走道及房间的最低处的净高不应小于 2m。 第二节楼梯、台阶、坡道、栏杆 第 4.2.1 条楼梯 壹、楼梯的数量、位置和楼梯间形式应满足使用方便和安全疏散的要求。 二、梯段净宽除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外,供日常主要交通用的楼梯的梯段净宽应根据 建筑物使用特征,壹般按每股人流宽为 0.55+( 0~0.15 )m 的人流股数确定,且不应 少于俩股人流。 注: 0~0.15m 为人流于行进中人体的摆幅,公共建筑人流众多的场所应取上限值。 三、梯段改变方向时,平台扶手处的最小宽度不应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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