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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09.05
建筑物鉴定与加固改造是建筑“四节”的重要措施——建设部总工程师王铁宏在全国建筑物鉴定与加固改造学术交流大会上的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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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专家学者、同志们: 全国建筑物鉴定与加固标准技术委员会和黑龙江省建设厅联合主办的《第八届全国建筑物鉴定与加固改造学术交流大会》,在美丽的北国名城哈尔滨隆重召开,我谨对这次盛会表示热烈的祝贺!向来自全国各地的专家学者、工程院院士、建设系统的同行们,以及外国朋友致以最亲切的问候!

建筑物的鉴定与加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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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建筑物的鉴定与加固 第一章 绪论 §1.1 基本概念和国家标准、规范 一、基本概念 1.结构的设计基准期:为确定可变作用及与时间有关的材料性能 取值而选用的时间参数。 一般设计规范所采用的设计基准期为 50年, 即设计时所考虑荷载、作用的统计参数均是按此基准期确定的。 2.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是设计规定的一个时期,在这一规定的 时期内,只需进行正常的维护下而不需进行大修就能按预期目的使 用,完成预定的功能,即房屋建筑在正常设计、正常施工、正常使用 和维护下所应达到的使用年限。所谓“正常维护”包括必要的检测、 防护及维修。设计使用年限是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 程“合理使用年限”的具体化。 补充: Ⅰ.《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 (GB 50068-2001)1.0.5 条: 设计使用年限分四类: ○1 5年,临时性结构;○2 25年,易于替换的 结构构件;○3 5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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