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建筑业营改增后现行建设工程计价 规则和依据调整办法(试行) 为满足我省建筑业营改增后建筑工程计价工作的需要, 保障建筑业 “营改增”后工程造价计价工作顺利、平稳实施,根据国家财政部、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 36号 )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 依据的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 [2016]4 号)的规定,结合我省 具体情况,本着遵守规定、简明适用的原则,制订本办法。具体如下 : 一、调整原则 遵循增值税“价税分离” 的税制要求和维持营改增前后建设工程项 目费用水平基本不变的思路, 对我省现行建设工程计价定额基价、 取费 标准、计费程序基本不作调整,对包含在材料费、机械费、总价措施费 和企业管理费中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从含税造价中扣除, 在除税价的基础 上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进而形成增值税下的工程总造
选择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时,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在建设工程含税工程造价的计算、不含税工程造价的组成等方面的规定较为特殊,不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件精神.承包人中标后必须将符合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相关文件规定的不含税建安工程造价、应纳税费换算成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件规定的不含税工程造价和增值税销项税额.新设增值税综合应纳税费率指标,并纳入竞争让投标人自主报价,虽然明确了参考范围,一定程度上还是可能扰乱到建筑业招投标市场秩序.本文结合具体项目案例,分别提出了新接项目和\"老项目\"的应对流程,并建议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对相关规定及时进行修订,回归到住房和建设部文件列示的计价规程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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