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雅安市煤矿驻矿安监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驻矿安全监督员 (以下简称驻矿安监 员)的管理,根据《安全生产法》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 、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以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特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驻矿安监员是县安监部门派驻在煤 矿的具有煤矿安全监督管理职权的专职人员。 第三条 坚持择优选用、 集中培训、规范管理、定点驻矿、 轮岗交换的原则派驻驻矿安监员。 第四条 派驻各矿的安监员由县安监局负责管理并实施 业务指导,所涉及乡镇人民政府协助管理。 第二章 人员配备 第五条 两个煤矿至少配备 1名驻矿安监员。 第六条 驻矿安监员应当熟悉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 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和标准,必须参加培训,取得《四 川省安全生产监察监管人员业务能力培训证书》。 2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驻矿安监员必须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 程,对所派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