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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04.11
中加矿业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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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加 矿业矿领 导带班下井 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 作的通知》 (国发 [2010]23 号)、《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 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 局 34 号令)的文件精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各级 领导深入现场了解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 患,有效制止违章违纪现象,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 本制度。 一、 带班下井规定 1、带班人员范围:总经理、总工程师、副总经理、安环 部、生产技术部。 2、带班次数:总经理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 6 次,总工 程师、副总经理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 15 次,其余负责人每 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 20 次。 3、由安环部编制公司领导带班下井时间表,经总经理确 认后,下发到所有带班人员。 4、带班人员严格按照排定的班次进行带班,如遇特殊情 况不能带班时,必须提前与其他

煤矿安监员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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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砚山县煤矿驻矿专职安全监察员管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 条例》及《煤矿安全监察员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实 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煤矿驻矿安全监察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煤矿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心强,熟悉国家有 关煤矿安全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 (二)熟悉煤矿生产安全管理业务,具有煤矿安全方面 的专业知识。 (三)有煤矿生产管理相关工作经历,符合规定的年龄 要求。 第二条 煤矿驻矿专职安全监察员由上级煤炭主管部门 确认,颁发工作证或执法证。 第三条 煤矿驻矿专职安全监察员受县工信商务局的委 托,对所驻煤矿的安全生产实施全方位的监督检查,县工信 商务局对其进行垂直管理。 第四条 煤矿驻矿专职安全监察员实行定期交流轮岗制 度(每季度轮换一次)。 第五条 煤矿驻矿专职安全监察员每月下井 天数 不低于 10 天。 第六条 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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