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式起重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行车前检查 (1) 按规定项目,标准检查吊车各部技术状况处于完好状态。重点检查操纵装置, 液压装置,安全装置和钢丝绳等,符合安全达到标准,方准使用。严禁起重机 带病作业。 (2) 行车前应检查行驶证、驾驶证等行车所必须的各种证件等,不准无证驾 车。 (3) 厂内吊车司机在行车途中必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厂内 交通安全管理标准》和“安全生产守则”。 (4) 起步前应观察车辆四周情况,确认安全后 (气压式制动的车辆待气压表读 数达到规定的数值 )鸣笛起步。 (5) 运行吊车载物起步须用低速档;吊物底端面须距地 300~400毫米,吊物行 驶中不得换档,避免急剧转向和紧急制动,必须缓慢行驶。 (6) 有转向助力器装置的起重机,严禁熄火滑行,气压制动的起重机和运行吊车, 在下长坡时不准熄火滑行。 (7) 在进出作业现场或行驶途中,要注意上空有无障碍刮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