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省建设厅、省财政厅关于颁发《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修缮与维修工 程计价定额》的通知 大建委发 [2010] 173 号 各区、市、县(先导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建设厅、 省财政厅《关于颁发 <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修缮与维修工程计价定额 >的通知》 (辽住建发 [2010] 12 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大连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修缮与维修工程计价定额》 (以下简称本定额)包括建筑与装饰修 缮工程、暖通与锅炉设备维修工程、电气与电梯维修工程、市政维修工程。 二、凡使用国有投资的修缮与维修工程项目、使用公共维修基金的工程项目及招投标项目,均应 执行本定额。 资金使用范围包括使用财政资金、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国有企事业单位自 由资金、房屋公共维修基金等,物业小区维修使用的物业费等。 三、本定额适用于我省
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文件 辽建价发 [2002]4 号 关于执行 2001年《辽宁省建筑工 程预算实物量定额》及 估价表的补充规定 各市造价站(处): 为了进一步补充完善 2001 年新定额,针对目前在执行定额 中的问题,做如下补充规定。 1、施工用水电是按建设单位有水、电源考虑的,如无水电 源需要其他方式供水、 电时发生的设施及费用按实计算, 并相应 扣除估价表中的水、电费。 (1)土建、装饰工程按定额直接费 0.7%,其中:水费 0.3%, 电费 0.4%。 (2)安装工程按定额人工费 7.6%,其中:水费 3.0%,电费 4.6%。 (3)市政道路、 桥涵、隧道工程按定额直接费 0.86%,其中: 水费 0.18%,电费 0.68%;给排水、燃气与集中供热、路灯等工 程按定额人工费 10.0%,其中:水费 1.8%,电费 8.2%。 2、《辽宁省建筑工程预算实物量定额》第十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