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工业小型煤矿设计规定 能源基( 1992)88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 第一章 总则 第 1.1条 煤炭工业小型物设计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法令、 方针、政策及煤炭工业技术政策, 推广应用行之有效的各项先进技术和经验, 在 确保安全的前提下, 加快矿井建设速度, 提高矿井建设经济效益, 促进矿井建设 现代化。 第 1.2条 本规定适用于设计生产能力 6至 30万 t/a的新建、改扩建的国营 小型煤矿。设计 6万 t/a以下的小型煤矿及 6万 t/a以上的乡镇矿井,可参照执行。 设计生产能力 45万 t/a以上的地方国营矿井, 原则上执行《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 范》,但必须考虑地方煤矿的特点。 第 1.3条 必须坚持基本建设程序。没有批准的相适应程度的井田地质勘探 报告、矿区总体设计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不得进行矿井初步设计。 第 1.4 条 矿区开发根据资源情况 =开发条件、结合国
一、防爆设备检查入井安装验收使用制度 1、凡是从机电科领取的防爆设备,必须有出厂合格证,并在入井之前,必须由设备管理员、 井区机电段进行检查试验。 凡是未经检查试验的防爆设备任何人不得强制下井, 确保入井三关。 2、检查驸验收合格,交接手续办清后,方可入井。 3、设备凡是缺件、少件、失爆、接线工艺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入井。 4、下井安装使用前,必须由专职的管理人员进行验收,进行空载和重载试验,各种自动保护 灵敏可靠,方可交接,投入使用。 5、安装验收时,验收人员必须认真检查是否有缺件或有接触和重载试验,各种自动保护灵敏 可靠,方可交接,投入使用。 6、防爆设备从验收投入使用之日起,使用单位要认真对设备运转作好记录,并按验收交接情 况进行维护。 二、供电问题 1、《煤矿安全规程》 规定哪些人下井必须便携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 答: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爆破工、采掘区队长、通风